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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交通事故?查查责任单位的责任!
    • 王峰 2020-10-18 05:41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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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交通事故?查查责任单位的责任!

     

    10月08日13时42分,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后张铁路段,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

    该起交通肇事案中,孟某驾驶一辆豫A5***6号轻型货车沿S219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李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经抢救后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出警,一边梳理交通,一边勘察现场。

    初步认定,孟某驾驶车辆因严重超载及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孟某驾驶的豫A5***6号轻型货车所属河南蓝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人吴某存在对公司车辆疏于管理,缺少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隐患的车辆并上路行驶,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目前,办案单位对豫A5***6号轻型货车所属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小帖子】

    什么是重大交通事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属于重大交通事故:(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以案说法】

     

    客运企业因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道路运输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其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相当作用并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重大责任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主体责任不同,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检员、监控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未执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及其它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

    3、聘用未经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对驾驶人员未进行资格审查和道路交通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驾驶人员,导致疲劳驾驶的;

    5、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联入联网联控系统,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6、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7、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2、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3、客运车辆从客运场站发车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4、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5、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检员的责任:

    1、安检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的例行保养、例行安全检查,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3、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纠正车辆离线情况,凌晨2点至5点违法行驶情况的;未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的;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未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的;

    2、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未按要求保存及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3、未落实监控员岗位职责等其它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条文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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