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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印发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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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提升、高质量发展,《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近日印发。

      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山东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规范指引(试行)》共分为规范领办标准、规范登记管理、规范基本设施、规范组织机构、规范章程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规范盈余分配、规范民主管理、规范社务公开、规范档案管理10个方面,规定了合作社应满足干部双向任职、依法设立登记、完善办公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可行章程、健全财务制度、制定分配方案等标准共28条。

      《规范指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比例一般介于10%到30%之间,被合作社聘任为经理、会计财务人员等的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可以获得相应报酬。涉及村集体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产业项目所使用的村集体资产有重大变更、使用村集体的转移支付资金及转化形成的资产等事项,应先由村集体通过“四议两公开”法定程序决策,前置于合作社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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