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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原襄阳汉丹电器厂违法改制 侵吞巨额国有资产 未予妥善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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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叫黄成俊,是名退役军人,系湖北省襄阳市汉丹电器厂(9604厂)年满82岁的军工企业退休职工,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虎头山冲1号。

    汉丹电器厂(9604厂简称汉丹厂),是经国家专委批准保留军品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是二级保密单位,常年有军代表驻厂验收产品,主营军品: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汉丹厂改制时,厂长葛懿、党委书记朱勇斌等人滥用职权,把主营军品没有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进行改制,隐瞒军工企业资产,有的军工企业资产被非法转移,只把兼营民品部分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进行改制,贪污、侵占军工企业国有资产886,891,542 元,非法侵吞职工合法收入296,882,100元,汉丹厂棚户区改造汤学友等人多收384户不合理购房款21,430,993元,我是本案的代理人。

    2021521在网上发布了军工人的辛酸苦辣。今特向您们反映原襄樊市人民政府,后襄阳市人民政府包庇纵容葛懿、朱勇斌等人犯罪事实。从2003年企业改制至今,汉丹厂全体离退休职工为了维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政策规定、维护军工企业国有资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部分职工代表与葛懿、朱勇斌等人多次对话。我们军工人信访不断,数百人数十次上访,其中离休干部12人,上方人员中还有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领导人之一林育南之子林光华(离休干部)。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堵工厂大门二次,第一次堵门期间,2015710日下午三点钟,市政府调派大小警车18台,其中有6车特警,还有2120救护车,来汉丹厂止我们的维权行动,但是,阻止没有成功,当晚十一点多钟才离开汉丹厂。多次向省、市纪监委投诉无结果。多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于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干预、阻挠,汉丹厂2003改制至今遗留问题十八年来一直没有解决。

    没有解决的主要原因是: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上述人员与利益集团结成同盟,贪污、侵占军工企业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侵吞职工合法收入,损害民生。片面的追求政绩和形象与民争利。对中央的政策打折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没有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不是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007510日襄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201584日襄阳市人民政府维稳工作组书面答复意见中,明目张胆地说未发现企业的经营者在改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请问徐剑峰、谢春修?依据中央政策规定,你们核查了汉丹厂改制的资产评估报告、改革预案、改革方案及批复、产权转让协议书及批复没有?上述二组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彻头彻尾的下三滥行为,可是市政府、市国资委作为挡箭牌、当作圣经使用至今,拒绝解决汉丹厂全体职工的合法要求,违背了公序良俗

    我们的要求是:应遵照中办发(200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新核查汉丹厂改革的资产评估报告、改革预案、改革方案及批复,产权转让协议书及批复,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归还侵吞职工的合法收入,汉丹厂的产权转让无效。汉丹厂棚户区改造,土地是划拨的,中央财政拨款854万元,应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核查汉丹厂棚户区改造售房价格,并退还多收不合理购房款。葛懿、朱勇斌、汤学友应承担法律责任。

    尊敬的各位领导,现您们出示襄阳市人民政府无视法律、法规,其中二份证据附后,敬请关注。

    1襄政行复不字(20121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由市长郄英才、市长代理人陈尚海制订的襄阳市人民政府没有年月日的行政诉讼答辩状。

    襄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我们申请复议的是襄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答复意见,关于汉丹厂改制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侵吞职工合法收入,不予受理,是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十)款、(十一)款、第七条(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没有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时限。

    但是,襄阳市人民政府没有年月日,贼喊捉贼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是明显的强词夺理,掩盖违纪违法,损害他人利益,维护自身错误为目的乱作为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是干预、阻挠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是明目张胆欺压人民群众的霸道行为。

    因本案涉及面广、矛盾突出,敏感性强,重大、复杂、社会反映强烈群体性行政案件,一审法院迫于襄阳市人民政府没有年月日,贼喊捉贼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干预、阻挠、指使下的压力,怕麻烦不予受理。按照答辩状的指使,驳回我们的起诉。二审法院、再审法院随后紧跟,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三级法院偏离《行政诉讼法》,没有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为什么只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不提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是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毁坏法律,损害权威,切断人民群众寻求公平正义的后路,是违法失信。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再审法官没有执行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全面依法治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本案。而是片面的有选择性的站的不作为行为裁定本案。对本案只认起诉期限,不注重实审查,枉法裁判,致使军工企业巨额国有资产886,891,542元被流失,职工的合法收入296,882,100元被非法侵吞,棚户区改造多收384户不合理购房款21,430,993元,对涉嫌犯罪人员不核查,不移送,不处置,请问:什么叫全面依法治国?党的事业,国家财产,人民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党纪何在?国法何在?天理何在?这是对党的宗旨、国家法律、人民权益不负责任。(2017)鄂06行初149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鄂行终57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在襄阳市人民政府指使、胁迫、阻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是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违背中共中央关于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所以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的裁定,我们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法不规范,执法机关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官官相护的保护主义严重,难以制约法官恣意滥用权力,致使当事人无可奈何、忍气吞声,因司法不公,给社会公正带来具有致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思想指下,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党史,为人民办实事的今天,恳请各位领导特别关注本案,贴近人民群众,全面执法,依法对本案实体审查,质别证据,认定事实,依法纠错,保护诉权,责承相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为本案我们已经奔走18年,敬请尊敬的各位领导体谅我们老百姓状告难,立案难,审判难,结案难,给当事人留下无可奈何的危机感,给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留下难以预料的隐患。为此,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政策规定,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除害群之马,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司法的公正及法律的公信力,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谢谢!

    恳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协督促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尽快解决汉丹厂改制的遗留问题为盼!依法依规迅速立案查处,对犯罪份子以严厉打击,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解决汉丹人的疾苦,还奋斗一辈子军工人一片青天,还中华大地一片净土,还老百姓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

    同时,敬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特别关注本案,体谅我们的危难,非常感激!

    此致

    敬礼!

    汉丹电器厂(9604厂)全体离退休

    代理人:黄成俊

    电话:18727035391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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