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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创新性发展中让文物焕发时代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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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在创新性发展中让文物焕发时代光彩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助力文化传承发展典型案例,其中租户未经审批擅自修缮房屋损毁文物案引发了人们的关注。而在此前,南宁市文物保护单位“骑尉第”被当成鸡舍的新闻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那么,文物保护单位究竟该如何保护?如何平衡使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文物保护面临“公”“私”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体怎样认定要根据文物的价值,认定私宅为文物保护单位时也会征求住宅所有人的意见。”河南省安阳市文物局副局长孔德铭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而对于认定后的文保单位,如何保护、谁来保护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以引发热议的文保单位养鸡事件为例,被当成鸡舍的林氏祖屋距今已有300多年历史。尽管2002年政府部门已把这里鉴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这处房产的产权依旧属于林家。

      据了解,这里沦为鸡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该房屋无法改造住人。那么,当文保单位出现损毁,应由谁来负责修缮?

      根据国家的文物保护法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和保养;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等行为;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

      而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保护与考古科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文保单位养鸡事件中的建筑尚不符合维修要求,还是应当由产权人进行管理保养维修。

      可以看出,“经济账”是文保单位修缮面临的一大矛盾。

      同时,文保单位修缮还有较高的施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论是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还是私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在履行修缮义务的时候,必须编制相应的修缮方案,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最后由具备修缮资质的文物施工队伍进行修缮,防止发生修缮性破坏。

      一边是私人难以承担的文物维修资金,一边是较高的文物施工要求,虽然私宅文物的所有人具有修缮保护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实现。

      让旧文物焕发生机

      记者了解到,虽然不少私宅的文物价值很高,但也有一些所有者不愿意将之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公、私矛盾往往难以解决。因此,如何秉着开放的态度、共赢的目的保护私宅文物,追求各方面平衡,是亟待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了不少文保单位保护方面的优秀案例。

      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的王遂良故居是一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该建筑很早就卖给了多户人家,属于私宅文物。由于饱经风雨,该建筑群年久失修。2018年,其中的一户房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知道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房屋是文物保护单位,她没有能力维修。

      2021年7月,淮安市历史文化名城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启动了对王遂良故居范围内居民房屋的危房收购项目,王遂良故居的修缮和保护迎来了新契机。

      不过,对于一般文物而言,政府不必是唯一的“投资方”。私宅文物的保护不能只看眼前,还需要有未来眼光。传统的“一家守一屋”保护模式已不能满足当下需求,还应顺应时代发展,推动保护方式多样化、市场化。因此,除了依靠政府部门划拨保护资金等方式持续“输血”之外,不妨尝试通过文旅开发、让文物“活起来”等方式“造血”,让古老文物在今天有更多发展可能。

      在这方面,各地已有不少成功实践:山东在农村落地“乡村记忆”工程,通过建设民俗生态博物馆、乡村社区博物馆等途径,对古建筑、古民居等乡村文化遗产形成有效保护;安徽一些乡村发挥徽派建筑优势,利用发展乡村旅游的模式发掘文物经济价值;河南依托部分乡村古宅院落打造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既带动旅游,又助力乡村振兴……这些探索和实践,不仅留住了历史记忆,还在创新性发展中让文物焕发了时代光彩。

      同时,还要探索在发展中保护文物的方式。相关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厘清对私宅文物的保护责任,包括相关管理部门、社区和所有人的权责边界,莫让私宅文物处于“三不管”的尴尬境地;其次,应当探索建立私宅文物所有人和政府部门间妥善的沟通衔接机制;第三,还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引导公众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让“旧文物”在“新时代”焕发生机。

      实习记者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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