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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意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细化和明确了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跨越通航河流相关费用构成,以及费用性质、依据和计列原则,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跨越通航河流费用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一、 总则
1.本指导意见在《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年版)》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 年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细化了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跨越通航河流费用的主要内容和费用性质及计列原则,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35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2.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跨越通航河流费用计列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国务院令〔2002〕第 35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国务院令〔2008〕第 54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国务院令〔1988〕第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交海发〔2003〕第 35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6.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8.海通航〔2010〕第 21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9.海通航〔2019〕第 147 号 关于印发《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0.DL 5009.2-20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11.DL/T 5343-2018 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12.Q/GDW 11957.2-2020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2 部分:线路
13.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 年版)
14.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 年版)第四册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15.《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电网工程补充费用标准编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国家电网电定〔2020〕30号)
16.《输电线路工程跨越通航河流措施费用构成及标准研究》
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一)跨越通航河流费用
跨越通航河流费用是在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航道等级及航道管理部门要求,在跨越通航河流时,架线施工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跨越施工措施费、航道部门施工安全监控配合费和占用通航河道及附着物补偿费。
(二)跨越施工措施费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对拟建输电线路走廊内的铁路、公路、电力线、通航河流等采取搭设脚手架或非脚手架式跨越防护措施而发生的跨越防护设施基础施工、跨越防护设施搭拆、必要的夜间施工增加、配合管理部门施工要求等费用。
(三)航道部门施工安全监控配合费
航道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航道有关规定,在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对被跨既有航道设施进行水上安全维护、发布安全公告及设置警示牌、设置永久性管道线标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占用通航河道及附着物补偿费
需临时占用通航河道用地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对其所属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五)通用项
通用项是指通常要发生的费用项目。
(六)选用项
选用项是指因工程建设条件、各地航道管理要求等存在差异,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
四、费用性质
按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 年版)》费用构成和费用性质有关规定,相关费用性质如下:
1.跨越施工措施费属于本体工程中的架线工程费。
2.航道部门施工安全监控配合费属于其他费用-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输电线路跨越补偿费。
3.占用通航河道及附着物补偿费中,场地租金(临时占用河道)属于其他费用-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场地租用费;占用补偿(附着物)属于其他费用-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输电线路走廊清理费;通道占用费属于其他费用-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输电线路跨越补偿费。
五、 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
(一)费用构成
跨越通航河流费用,主要包括跨越施工措施费、航道部门施工安全监控配合费、占用通航河道及附着物补偿费。
(二)计算公式
跨越通航河流费用=跨越通航河流施工措施费+航道部门施工安全监控配合费+占用通航河道及附着物补偿费
其中,跨越通航河流施工措施费、航道部门施工安全监控配合费中的水上安全维护费和安全公告及警示牌设置费为通用项,其余为选用项。
跨越通航河流的费用性质、费用构成、费用依据和计列原则详见上图。
六、其他说明
1.跨越通航河流费用中的选用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需开展相关工作并发生费用时计列。
2.因航道管理单位要求,确需开展通用项和选用项之外的相关工作并发生费用时,可按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另行计算。
3.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如已与航道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按其合同或协议执行。
4.各附录中的计列原则,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标准有变化时,应按照现行标准计列。
[本文节选自《国家电网电 定〔2023〕33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颁布《电缆局部放电试验补充定额》 等 13 项企业计价依据的通知》,点击原文可下载,本号所刊发文章仅为学习交流之用,若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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