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乡村资讯

    养犬有责 养犬负责最高法发布6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2024-02-18 20:54:31

    32 0

    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6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5起是民事诉讼案例,1起是行政诉讼案例。

    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规定。比如,携带犬只离家外出时须束犬链、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外出等。但是,实践中不乏饲养人在小区公共区域不束犬链而任由犬只“撒欢儿”,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携犬外出“遛犬”。此次发布的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则明确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人民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恰当确定赔偿责任。在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明确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在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中,明确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

    犬只致害事件发生后,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毕竟损害已经产生,被侵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简单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划分责任并非“上医治未病”。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应当抓好前端,加强管理,形成合力,切实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在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旁听庭审,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加强调解,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协助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即予以履行。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推荐阅读

    文章评论

    注册或登后即可发表评论

    登录注册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