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25号,袁国庆(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石河子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简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其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石河子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事项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袁国庆(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石河子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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