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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税新司法解释将于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2024-03-18 19: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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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将于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签订“阴阳合同”系逃税手段之一。

    法释〔2024〕4号共22条,重在明确五方面内容: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该司法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出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出适当调整,如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很大。法释〔2024〕4号对该罪予以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法释〔2024〕4号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确切依据。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该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明确指引。

    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法释〔2024〕4号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同时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危害税收犯罪,单位犯罪比例高。据统计,危害税收犯罪占民营企业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对单位实施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予以明确。法释〔2024〕4号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

    法释〔2024〕4号完善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该司法解释还对危害税收共同犯罪的认定予以规定。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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