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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丹东营销服务部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4-04-19 21:04:11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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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丹东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丹金罚决字〔2024〕1号,中荷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丹东营销服务部(简称:中荷人寿),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丹东监管分局对中荷人寿保险辽宁分公司丹东营销服务部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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