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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通保险代理江苏分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4万元,因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媒体播报

    2024-05-15 2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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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金罚决字〔2024〕28号,对保通保险代理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通保险代理公司),因其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对保通保险代理江苏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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