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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才发教授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研究》论文

    媒体播报

    2024-05-16 0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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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15日电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这是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它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东西,建设与法治道路相适应的、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位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总体布局,“十一个坚持”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显著特征。解决民生难题的补短板立法是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前提,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积极性是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抓手,规范和强司法与行政执法是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键支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L综合评价(A刊)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广西优秀期刊《广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发表宋才发教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研究》论文。《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社长梁培林,总编周玉林,副总编覃合、黎伟盛。副总编黎伟盛任本文责任编辑。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24(1):30-39.

    宋才发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研究

    宋才发

    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法治道路关系全局,决定事业的兴衰成败,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以党的文件形式郑重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这是第一次,凸显执政党对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未来我们要继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此,就要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厚历史底蕴。本文拟就这个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与大家。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理论

    (一)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出的适合国情的道路。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历史嬗变过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开始并逐步完成了现代化的历史过程。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历史阶段,这个发展进程具有全球性特征。法治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治国理政须臾不可缺少的手段,以制度为核心的法治是一种软实力,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法治现代化服务于政治现代化、经济现代化、文化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是人类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现代化分类。300多年来,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断把自己的法治模式,强行推介甚至强加给其他不发达国家,但是至今没有一个接受其模式的国家进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这不能不成为人类历史留下的笑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模式,不能解决任何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辟的法治道路,根植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依托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制度,体现的价值观是彻头彻尾的、冷冰冰的个人主义。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政府,应当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正如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穿上才知道。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不可被复制的,如果发展中国家全盘照搬抑或复制西方法治模式,最多也只能成为发达国家的附庸。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中国在漫长的历史嬗变进程中,产生了历史悠久的法律文化,无数仁人志士和革命先驱者们,在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的苦果后,毅然放弃了种种对旧制度的幻想,逐渐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塑造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中独树一帜。中国共产党站在人类文明发展新的高度,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和确立,摆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思考和把握,成功地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这条法治道路继承和借鉴了古今中外各种法治理念中的价值精华,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提出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法治主张,是伟大社会革命的历史产物和法治表达,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譬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始终坚持民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永葆生机和活力,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本质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蕴含着深厚而丰富的历史智慧,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真谛和精华,深入挖掘古代法制蕴含的丰富智慧和资源,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彰显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和人民性。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通过立法赋予传统法律文化新的内涵,明确法治包括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技术等诸多环节,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国家制度、国家治理道路和治理体系的确立,必须从国情实际出发、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法治道路为解决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的问题提供制度化解决方案。一种法治模式是否真正管用,是否有利于推动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稳健发展,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本国的国情实际,能否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民生改善和美好的生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怀揣“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情怀,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和时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新时代的建设和发展,无一例外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体现,需要通过坚定不移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解决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方案。全面依法治国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在内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在现阶段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完全是从中国式现代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来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制定的,从来就不是外力推动型和依赖外力推动的。我国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治理现代化之路,完全属于内源战略型的主动选择,既是主动应对经济社会整体快速发展与局部治理失衡、失调的策略安排,更是主动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世界逆全球化浪潮风险挑战的战略布局。可以说内生性演化与创造性转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体两面。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维度,它除了必须面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可持续的现实状况外,同时还面临着现代化的传统性、现代性、后现代性的“三性交织”,以及现代化、后现代化的“两化叠加”的压力。我国个别地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发展的进程中,一度不适当地出现了“重发展、轻治理”“发展快、治理慢”的状况,暴露出“发展不均衡”与“治理不均衡”双重叠加的现实困境,以至于发生国家治理的“现代性欠缺”。无论是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还是从传统向后现代转型,事实上都对国家现代化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艰巨的任务。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战略。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从厚重的历史中内生性演化而来的,它以其独特的创造性转化为支撑基点和动力源泉,形成了独特的“中国特色的党政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归根结底是价值选择和践行的过程,譬如,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选取“以点带面”的稳妥改革策略,遵循“示范引领”的撬动路径,一鼓作气地推进了国家稳健发展和国家有效治理的历史进程。可以说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内生性演化与创造性转化耦合互动、协同共进的产物。进入新时代,我国又成功地开启了走向“强起来”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的阶段性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标志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框架更加成熟和定型。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而把治理效能上升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至此在历史与时代发展的坐标和蓝图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定位,开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篇章。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战略主线与战略主题革新变化的过程,我国新时代国家治理价值取向的关键,在于实现了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国家治理的奋斗方向和基本目标,高质量发展与高效能治理旨在为人民提供高品质美好生活,实现了国家治理原创性深化的价值本色不断彰显。

    (三)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所有的党代会报告和党的文件中,从来没有使用过“法治轨道”这个概念和提法。“法治轨道”是党的十八大后理论创新的结果,是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正式使用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把“全面依法治国”诸多理论、制度和实践要素有机揉合在一起,运用“法治轨道”概念引申出各项理论主张、政策要求和行为规范。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运用“法治轨道”表达党的政治主张的时候,突出强调党和国家事业的某些“具体领域”“具体方面”必须与“法治轨道”紧密结合才行。在2020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未来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既是人民权利要求体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人民需要的条件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满足方式。“法治”和“人治”是一对相反相成的概念,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20世纪后期以来,确有一些效法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国家或地区,尽管在一个时期内经济上出现较快发展的新起势,但是终究没有能力和实力跨入现代化的门槛。这些国家由于被陷入这样或那样无法自拔的制度“陷阱”,最终都没有逃脱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乃至倒退的局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选择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不适合本国的国情实际。在总结国内外现代化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明确规定“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原本就是密不可分的,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因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习近平在此期间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说是习近平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创新理论。我国司法系统独具特色的“司法建议”,根植于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特有的政法体制,是人民法院以“小切口”撰写社会治理“大文章”的典型路径。我国司法建议来源以民事案件为主,个案建议居于主导地位,接收单位集中于行政机关,存在量大面宽、幅度扩张的趋势,未来有必要对司法建议进行功能重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建议“创新社会管理”的独特功能。司法建议是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司法产品,以一种“软性约束”的方式,拓展了司法介入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面对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未来有必要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内外协同的保障机制,明确审委会、合议庭分别作为政策推动、裁判补充司法建议责任主体,将司法建议权定性为司法裁判权的配套制度。建议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裁判补充型司法建议责任主体为合议庭,政策推动型司法建议责任主体为审委会,建立司法建议制作、审签、变更、撤销、备案、考核等标准化流程,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构建和完善司法建议的“新发展格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内容

    (一)“五位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总体布局

    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追求的目标定位。国家是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导力量。一个国家究竟应当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唯一的评价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是传统的、外来的、更不是西化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上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形成了统筹推进的“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走稳走实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在经济建设方面,要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契约、企业契约和弘扬企业家的契约精神,以保护企业产权和现代知识产权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法治经济体系。(2)在政治建设方面,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在文化建设方面,文化既是软实力又是硬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用当代最新科学技术成就提高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遵循文化发展规律,用最能反映时代精神的健康的文学艺术、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活动陶冶人们的情操,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4)在社会建设方面,社会建设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服务为先,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法律制度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5)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强调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盲目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规制了“法治中国建设”到2025年及2035年的目标,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建设的愿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在这三者当中“法治社会”是一个全新的法治范畴,其内涵和构造不仅关涉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展开,也涉及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理解和系统推进。这些目标愿景的顶层设计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形成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十九届四中全会做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相呼应,使得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有机衔接。我国以良法善治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具有规则之治和法律主治的特征,国家法治以规则体系作为基本的制度形态,形成了以法律规则作为法治核心的规范框架。要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未来需要进一步拓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规则的多元规范渠道,尤其需要优化立法、执法、司法的国家治理功能,需要把实现国家角色更新作为法治化治理的新起点。从体制机制上理顺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完善执法体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在能动与谦抑之间达致平衡,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多元社会治理机制协同发力。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体系的多元性,决定了使用的法律规范的多元性。即是说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除了国家立法外,维系社会和谐秩序的规范体系,还包括经过国家认可的民间法,抑或经国家意志转化的传统法律,甚至还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道德规范、惯习性社会规则等。譬如,传统中国的社会治理,基本上是“家礼”与“国法”同源并行,共同维系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形成“出礼入刑”的规范秩序格局。“法律中心主义”往往排斥国家法以外的法律渊源,易于导致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产生裂痕。法律规范多元性有利于发挥民间法的功能作用,促使民间法弥补国家法的不足,成为国家立法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法律规范多元性在本质上是对“法律中心主义”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国家主动听取民间诉求,在坚持国家立法和法治思维的同时,构建起一种更为开放包容的现代法律观。

    (二)“十一个坚持”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

    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精神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中,及时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体现了法治建设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战略目标升级的需要,丰富了法治道路与国家现代化的实践布局和法价值功能。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民至上”的人民立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的全过程。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大国,单一制是中华传统政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蕴含着古老的治国理政的智慧,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央地共治体制。尽管数千年封建王朝更迭频繁,但是单一制的政治底色始终没有变。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吸取和借鉴中华传统治国理政的经验智慧,准确把握“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个客观条件,法治保障需要具有提高有效供给、均衡供给的能力。如果把中国特色单一制投射到法治上,那么,立法就是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治理就体现为“一体多级”的法治体制。法治道路要充分发挥促进人民有效政治参与,依法确保和夯实人民民主的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保障作用。尤其要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铺设准确汇聚民意、凝聚民智的法治轨道。要依法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和功能,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性价值,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指出,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当中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价值追求的重要目标。(2)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的核心要素和价值起点,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项基本原则”,设计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3)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十一个坚持”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弘扬的基本法治精神。从法治主体的视角看,任何形式的法治都离不开治理主体“人的因素”。“十一个坚持”中提到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和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就是体现处于法治前沿阵地最重要的关键主体,折射出“人的因素”作用的法治体系关系的主体。这种旗帜鲜明地突出法治建设主体性要素的法价值倾向,凸显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再从法治客体的视角看,“十一个坚持”阐明的法治关系客体,完整准确地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要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使命和任务,揭示了法治道路的法价值体系及其结构的基本特征,有利于把握法治道路的法价值目标的确定性,从而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显著特征

    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法治道路的核心组成部分。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带来了十多年立法供给格局的巨大变化,实现了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重要嬗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应对“两个大局”对立法的需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各自的立法权限,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处理好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关系。《立法法》经过2015年和2023年两次大的修正,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步伐,实现了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国内立法与涉外立法的有效衔接。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当下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尽管规章也是法律规范的形式,司法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它们并不构成法律体系的一个层次,法律体系在总体上呈现出鲜明的实务指向和化繁就简的立法特征。譬如,法律解释的公共性是一种符号、方法、价值意义上的公共性,它以公共偏好、公共理性、公共利益的形态呈现出来,法律解释实质上是一个不断“去私人化”、重构法律文本公共性的过程。为了实现法律“现实”的公共性,解释者必须通过表达与对话机制,将个体性解释整合为公共性解读才行。即是说只有通过良法促进发展并保障善治目标的实现,才能有效地防止公权力滥用、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有力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正义原则。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权力格局,造就了中国法治实践的显著特性:党既是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导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创者和引领者。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包括全面领导修改《宪法》和法律。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修宪提案权”,尽管中国共产党不是《宪法》规定的“修宪提案权”的法定主体,但是执政党通常以提出“修宪建议”抑或“修宪草案”的方式参与其中,我国每次修宪都是发生在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执政党实际上发挥着比国家权力更大、更权威的功能作用。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照会议的法定程序,在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依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赋予监察委员会宪制监督的正当性。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执政党在这里事实上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和理论,上升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性方略,并且将其定位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质上设计和框定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使得国家主导型的法治道路获得了不断进阶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执政党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围绕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建设全力打造法治型政党,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执政权;重新认识规则之治,尊重人权、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重视发挥村规民约、民间法、习惯、当事人合议等非国家法则的作用;更加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实施,注意解决《宪法》的可操作性问题,严格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路径

    (一)解决民生难题的补短板立法是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前提

    要通过地方立法破解民生领域薄弱环节和制度难题。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比较具有浓厚的实践指向,与破解社会民生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制度难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下社会民生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包括发展成果共享不充分不平衡,实现共同富裕任务较为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人民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难于解决的瓶颈,有效社会治理还需要花大力气不断完善等,所有这些方面亟须补齐社会民生领域立法的短板。从《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等规范性文件中,不难发现法治社会并不是法治向社会“扩展”的结果,而是一个涉及什么样的“社会”,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有效构成法治的规范性范畴。法治社会的内涵及其内外构造,既表明它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也说明它离不开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目标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是56个民族人民在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更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指引。未来要走稳走实中国法治道路,不仅需要把解决民生难题的补短板立法视为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任务,而且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坚持德法共治。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真正契合中国法治文化和中国风格。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就案件作出的权威的法律解释(亦称为“法官造法”),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的功能视角看,法律解释是联结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桥梁与纽带,是完整准确实施法律规范的基本前提。法律解释中的“公共性”范畴,意味着人们应当践行社会的公共理性原则,自觉尊重多数人的公共偏好,公共偏好意味着人们在关心自己利益与福祉的同时,必须义无反顾地关顾他人的利益与福祉,只有倡导和践行“我为人人”,才会有“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需要在“义”与“利”之间,形成一种相对稳健的动态关系,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追求公正的结果,这种偏好有助于强化公民个人的身份认同、提升公共福利、推动社会公平。因此,在法治社会构建和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立法与执法都需要对公共偏好的体现与形塑予以强化,把它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辅助手段。地方立法要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重点民生需求抓社会建设中的重点事项、抓社会立法的薄弱环节,既要破解长年积累形成的旧难题,也要注重解决新发展阶段面临的新问题,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积极性是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抓手

    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助推地方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社会化”概念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出现的,是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四化”要求提出来的,即通过“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来达到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随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战略目标,标志着基层和区域社会治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土空间范围内,区域间发展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即使在一个相对发达的地区范围内,其内部不同地方之间的发展也是很不平衡的。因而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也就呈现出既内在统一,又各具特色的区域性特征,构成了新时代区域法治发展具体生动的法治场景。社会主要矛盾是判断时代特质的基础标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的决定性因素。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须臾离不开法治现代化建设。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的达成,关键在于加强和提升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提高国家机构依法履职能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地方立法的内涵、外延和领域得到新的拓展,重点解决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为此地方立法要做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相适应,促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尽管统一的治理模式可以把现行政策的外部性加以“内部化”,但是终究反映不出内部的区域性、文化性和政治生态诸方面的差异性,往往成为治理体制同质化现象发生的内部根源。在新时代国家治理的语境下,尽管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蕴藏着巨大的制度潜能,但在功能分化的充分性、不同立法层级之间的平等互动、演化的固有动力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优化空间。譬如,在中央与地方事权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职责同构现象,中央与地方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立法权限平面切割的同构问题,这不仅限制了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制度活力,而且引发了严重的重复立法现象。既降低了立法系统以多样化的方式回应治理需求的能力,也使得“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宪制成效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基层和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进基层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所以,习近平认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这就需要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基层和区域社会治理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突出立法重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立法积极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助推地方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使“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宪制成效最大化,这是我国当下和未来立法体制改革及优化的基本方向。地方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不动摇,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基层和区域社会治理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未来要继续完善多方参与立法的工作体制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思路与途径,推动地方人大代表深度参与立法,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关于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建议,实现地方立法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三)规范和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是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键支撑

    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开展司法活动。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从两个维度,对新时代“规范司法”和“严格执法”进行了科学定位:一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中,强调必须“严格执法”;二是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提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管政法”是我国政法系统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我国的政法单位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当下司法体制机制全面改革的进程中,需要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并规范司法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促使司法权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使得司法系统更加具备现代治理能力,更加适应和契合现代治理体制机制和治理体系的需要,更加体现国家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在贯彻治理法治化要求的同时实现角色的转换。法治化治理要求司法权力机制的合理配置,更加突出司法的规范化效力及其专业、科学的特征。如果法院的法官不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规范的审判权,那么,司法权的运作就可能带来外部的不确定性,导致权利错位、职能混乱的情况出现,就不可能有人们期待的司法公正并最终消解司法权威。我国司法机关除了具备对民事纠纷居中裁判、对具体案件衡平是非曲直的司法功能外,还兼具协调社会发展、维护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和谐、贯彻公共政策等政治功能。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法治体系和法治规范不健全不完善,致使基层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着消解法治的非理性执法因素,使得原本依照法律单向度执法和限制在法律范围内的协商式执法,一度脱离法治轨道变成了依仗“权势”“关系”和“人情”的差序执法,不适当地造成了公共权力执行的私人化后果。致使行政执法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个别行业,比较多的“关注策略”“看人眼色”和“重视腔调”,法律效果和执法效益不适当地被社会效果和部门利益所取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追求社会效应和短期治理效益最大化的惯性,使得备受诟病的“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得以延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准入、加强执法协调,尽可能地提升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动可预期性和信息知情权。规范和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是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键支撑,当下正在循序推进的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制定行政执法依据,公权力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执法,以此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公共治理的话语权。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执法机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执法,既是从本质上转变传统执法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坚定不移走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需要。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突出强调行政执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抓手的作用,释放出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鲜明信号。譬如,二十大报告对于由中央政府管辖的国防领域、国家安全领域的现代化建设,就详细地规定了完善军事法治体系和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政策要求。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规范和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前提,是中国式现代化的行动保障,没有法治现代化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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