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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南修订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
2024-06-09 23:32:4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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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乡村讯】海南日报记者陈彬 实习生詹莉宜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近日修订了《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和管理。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确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且其中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包括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试管苗库等,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交流、利用等活动。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重点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包括: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作物种质资源,野生种、野生近缘种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作物种质资源;引进的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含野生种、中间材料等);创制的优异农作物育种品种(系)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典型的农家品种。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并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其中,种质资源库应具有5000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与其他种质资源库非重复编目种质资源不少于已保存种质资源总量的70%,保存总量不少于1000份;种质资源圃应具有300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与其他种质资源圃非重复编目种质资源不少于已保存种质资源总量的70%,保存总量不少于100份;试管苗库应具有2000份(每份10管)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总量不少于500份。

    此外,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建立种质资源档案,按照相应农作物类型的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并在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上登记,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检测保存种质资源活力、繁殖更新复壮等工作,确保种质资源不丢失、可利用。因科研、教学、育种或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申请人获取的种质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请审定、登记、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申请者利用种质资源获得相关成果的,应当标注种质资源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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