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51号,巩建秋(时任北京赛福哈博保险经纪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简称:赛福哈博),其对北京赛福哈博保险经纪上海分公司未按规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巩建秋(时任北京赛福哈博保险经纪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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