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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公开投诉信】 山东高密违法强拆房屋原址违建农贸市场 法院判决违法至今未予补偿
2024-06-27 09:25:35 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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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全国新闻媒体及各级纪检监察、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领导:

    本人,谢恩玉,男,1961年7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727196107267872,住址: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卞家庄社区675号,电话:15963400213。


    现实名举报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于2019年5月29日违法强拆我家21间房屋,又在原址非法建设农贸市场,至今5年之久未予补偿。本人多年来通过无数次信访、求助媒体、法院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在法院确认高密市行政行为违法后,法院要求密水街道针对补偿事宜进行调解,密水街道以种种理由拒不补偿。

    相关事实情况陈述如下

    1999年,经高密市密水街道卞家庄村委会同意,我购买土方将本村西南角一处废弃荒地填平,建设养猪场,后因养猪场影响周围环境,我将养殖棚改建为平房。

    2019年5月28日上午高密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文琦(现高密市委书记)到密水街道现场调度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市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陪同。同日上午,原密水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小燕召开了创卫工作会议,要持续加大拆违治乱力度,联合了综合执法部门同日下午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强制拆除房屋非法建立农贸市场

    我多年来通过信访答复、听证笔录、行政复议以及法院判决中违法强拆我房屋是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名义实则非法建立便民市场,是利益所需而导致案件的发生。

    2019年至2021年12月16日一直通过信访维权,可信访部门扭曲了事实真相,信访答复被市政府多次撤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撤销的信访答复不能以同一信访事由进行答复,而高密市密水街办以身试法,被撤销后仍重复答复且出具的内容与原先实质没有变化,来回扯皮,推脱事实真相。

    无奈之下,本人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在新闻媒体介入调查后,2022年6月6日,在当事人多次与宣传部沟通后,宣传部组织当事人与街办面谈。后当事人请求时任街办副书记姜生长予以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大约十天时间,时任密水街道书记姜生长告知街办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且建设的项目没有通过任何批复属于违建,同时该地块未有征收公告。当事人要求合理进行赔偿街办便委托了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并评估出数额256.583万元后因疫情突发严重,案件中止。

    2023年1月4日街办副书记姜生长离任。案件在行政复议阶段180度大逆转,以超出时效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进入了僵局。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在2023年2月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前,密水街办领导提出想要和解,在审判长的沟通下我们选择为解决行政争议,愿意进行双方和解。可从法院出来,街办态度强硬,说双方都有50%的胜算率,并没有和解的意愿,白白浪费了2个月时间,后转入司法程序,经法院依法审理,撤销了高密市行政复议决定。

    2023年11月29日,司法程序启动2024年2月28日,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书维持了当事人的申请,确认了高密市行政行为违法,并且我也得到密水街道违法征地非法建设农贸市场的相关文件证据。如此看来,是高密市司法机关为维护属地政府形象,未认真审查案件,随意妄下结论,至百姓生死于不顾,依照地方性法规属错案,应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依法向高密市密水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赔偿申请,密水街道出具不予赔偿的决定。

    我随后向坊子区人民法院立案,现该案经法院审核达到立案要求,已经立案进入司法程序。现对整个案件的回顾,当事人数十次想通过和解的方式,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可政府强词夺理,扭曲事实真相,拖延、推脱造成当事人身心疲惫。

    高密市违法行为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信访答复意见书多次被市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密水街道办事处屡次不作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能。

    依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条规定决定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重新处理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同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应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威胁、恐吓当事人停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择手段,滥用职权要求息访、罢访。

    3、【2022高政复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错案,应追究行政责任人责任。该案在未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为维护属地行政机关草率结案,以超出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诉求,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又以同条法规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

    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经法院审判予以撤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4、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法掠夺当事人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应当追究其责任。

    5、行政行为决定书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23高政复189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6、滥用职权违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依据高密市密水街道【密处请(2019)22号】、【高政函(264)号】未经允许擅自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同时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依据相关刑法,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未经规划许可,未见用地审批手续,未见土地使用批复手续,未见征收公告,未见项目立项等非法建设便民市场。当地政府作为行政职能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以身试法,怎么体现政府公信力,怎么谈公平公正?

    8、请示建设的是封闭式便民农贸市场,现在演变成马路市场,并且大量违章建筑拔地而起,街办领导多次现场调研却视而不闻,又怎谈公平公正?

    本人密水道副书记张俊熙、书记王强等数十次沟通未果,同时街办法律顾问多次提及可以邀请媒体介入,启动其他相关维权方法。

    无奈之下,本人向全国新闻媒体及各级纪检监察、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实名网上公开投诉,请求新闻媒体调查事实真相给与公开报道;请求纪检监察机关查清有关人员违法违纪事实,给与相应处分;请求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依法拆除违建农贸市场,原地还建本人房屋,赔偿本人所有损失

    以上所述属实,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实名投诉人:谢恩玉

                                  2024年620

    转载来源:https://www.jinronfengbao.com/index.php/cms/show-111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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