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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侣之债:近年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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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7 22: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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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希 实习生米佳莉 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愈加普遍。在这一背景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频出现,引发了法律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近3年来,此类案件在各地法院的立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金额也逐渐扩大。

    为提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通报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分析其成因,提出防范建议。

    据介绍,2020-2023年期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6件,认定涉案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87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债务、对债务有共同意思表示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关注的是,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46件案件其理由均为证据不足。其中,约70%的案件源于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家庭生活中款项支出性质难以区分;部分夫妻消费观念不理性,对于未来生活没有良好规划也缺少及时有效沟通;债权人缺乏法律意识,忽视借款合同的签订等情况最后都可能导致债务纠纷案件频频出现,而在后续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也会因为这些原因面临以下问题:

    举证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对于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负有举证责任,但其通常对于债务人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并不熟悉,况且夫妻间财产常处高度混同状态,情况复杂,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后续举证证明将较为困难,败诉风险增加。

    涉及多: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诉讼程序。部分案件中,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死亡等情况下,为保障债权实现,再另外起诉债务人的配偶,要求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起到弥补损失的作用。但因为债权人起初并不想起诉非举债一方,所以往往留存的证据不完备。

    关联高: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夫妻离婚诉讼关联度较高。部分案件中,夫妻一方为了逃避债务,甚至会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出现“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

    廖春迎表示:“夫妻作为亲密的整体,举案齐眉、苦乐共担是应有之义。但若基于夫妻关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债务,不仅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亦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维系。” 为提高相关主体的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增进家庭、社会环境和谐稳定,北京二中院对广大民众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要理性消费,降低家庭财务风险,对于未来生活有良好的规划,对家庭财务状况要有清晰认知和及时有效沟通,不做与自身消费能力不相匹配的消费,践行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是合理用款,防止一方无辜负债,当接收来自配偶或其他账户的大额转账时,一定要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准确厘定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注重取证,自始明确款项性质,重视书面凭证,借款时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金额、利率、还款时间及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写明借款用途,非举债一方应留存款项去处等相关证据。

    四是恪守诚信,妥善管理家庭债务,举债一方应如实告知婚姻情况、借款用途,避免与配偶混用账户接收或偿还款项。

    这些细节需注意

    在通告会上,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石磊、法官杨光、法官助理谢错发布了三则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其中许多细节,值得进一步关注。

    例如,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胡某向张某及刘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2016年10月28日,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张某主张刘某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张某对此并不知情。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涉案19万元是在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汇入张某账户,胡某已就涉案19万元系用于张某和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虽然张某主张其对胡某向其账户转款19万元并不知情,但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在汇入其个人账户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某对其所主张的汇入其账户的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未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因此应当认定胡某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为张某及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76万元系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故不宜认定该部分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典型案例意义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有借贷款项直接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的,可以作为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据,另一方主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又如,王某与韩某是夫妻关系。赵某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于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分42笔向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支付赵某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又起诉韩某,要求确认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与韩某应共同偿还。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分七笔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分42笔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一典型案例意义在于夫妻一方在收到借款后,较短时间内向夫妻另一方进行转账,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转账并非来源于借款,否则该部分转账款项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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