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10日电 北京市医保局10日发布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近亲属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北京市医保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精神,市医保局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扩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将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调整为: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近亲属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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