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乡村讯】近日,由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共同起草的《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市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中再次迈出坚实步伐。
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聚焦于四大核心领域,为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带来了革命性变化。首先,市级指导监管范围得到显著扩大。与2020年的版本相比,新《管理办法》不仅涵盖了此前市级推动建设的2209个村的设施,更将历年来区级自建且评审合格的设施也纳入其中,实现了监管的全覆盖,为农村环境的持续改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新《管理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改造的相关内容,形成了从规划、建设到运维的全链条管理体系。这一创新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设施的处理效率,更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设施运维方面,新《管理办法》要求各区运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运维管理模式,并加强对污水抽拉转运模式村庄的设施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出水水质监测体系,通过“市、区、运维单位”的联合监测与执法,全面强化出水水质监管,为农村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驾护航。
此外,新《管理办法》还对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随着市级指导监管范围的扩大,市级补助政策也同步调整,在补助资金总量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将更多区级自建且评审合格的设施纳入补助范围,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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