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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24年海南省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五)
2025-02-03 21:59: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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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乡村讯】

    吴某(琼海口渔012XX)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和擅自拆除北斗定位终端案

    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2024年5月31日06时,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在海口市美兰区外墩村巡查时,依法对“琼海口渔012XX”号船登临检查,经检查发现船上共有渔获物200公斤,北斗定位终端设备已拆卸。经查明,“琼海口渔012XX”船船主吴某在休渔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琼州海峡以南附近海域进行捕捞。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渔获物采取竞价购买形式进行变卖,变卖价款共计2500元整。

    法律适用及处罚决定:

    “琼海口渔012XX”船船主吴某在休渔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琼州海峡以南附近海域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200公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

    擅自拆卸北斗定位终端,违反了《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海南水域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渔业等主管部门并迅速修复”的规定。

    综上,对当事人吴某合计作出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渔获物200公斤,变卖价款2500元上交财政。

    典型意义:

    凡是违反南海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违规出海作业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在本案中,当事人“琼海口渔012XX”船船主吴某虽已知晓南海伏季休渔时间和要求,还是存在侥幸心理擅自出海捕捞。为逃避监管,私自拆卸船上的北斗定位终端,导致无法监管渔船动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当事人作为传统渔民,理应对已实行多年的海洋伏季休渔规定严格遵守,但却明知故犯,抱有侥幸心理擅自出海作业。其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也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通过对该船的严肃处理,在渔区社会形成了很好的震慑、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有力推动了渔业安全生产的良性发展,促进了渔民群众遵规守纪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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