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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咸宁市咸安支公司综合部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乡村经济

    2024-04-11 21: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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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咸金监罚决字〔2024〕4号,王娟(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咸宁市咸安支公司综合部经理)(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咸宁市咸安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费率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对王娟(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咸宁市咸安支公司综合部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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