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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亿大案背后的灵活用工税务风险
2025-04-23 19:25:1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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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共享经济高速发展,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约家政服务员和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迅速增长。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在2亿人左右。灵活用工,不仅高效地匹配企业的用工需求和,同时解决大量劳动者的基本生计,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维护稳定的“减压阀”。

    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灵活就业主要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三类就业方式。个体经营,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在两人及以下的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未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户。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养老、托幼、家教、保洁、搬运、装修维修等家政服务和打零工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交通出行、外卖配送、网络零售、直播销售、互联网医疗等领域的平台就业人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进一步披露,2023年,全国农民工2.9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7亿人。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人员达8400万人。

    这样一个涉及上亿人员的灵活用工市场,因部分平台的涉税大案,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近期媒体报道称,2024 年福建省 19 家具备 “委托代征” 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因虚构交易链条,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高达 200 至 300 亿元,波及下游 8000 余家企业,面临补税整改。

    一边是数字化浪潮下的“自由职业者经济”新图景,另一边是虚开发票、伪造用工等的逃税行为暗流涌动。这种撕裂背后,实质是行业野蛮生长周期中,效率与公平的失衡。灵活用工这种模式站在新的十字路口,该何去何从?

    税务合规不是冰冷的枷锁,而是企业与灵活就业者长效发展的护航者。上述灵活用工领域税务稽查的案例,本质上是通过穿透式稽查剔除“虚开乱象”与逃税套利者,重构以真实业务为核心的行业秩序。

    大型平台更应率先行动,以技术的优势担当合规典范,让每一份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都经得起数字税控的检验,只有合规平台才能摆脱灰色地带的焦虑,劳动者也才更有保障,这正是数字经济时代灵活用工模式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灵活用工的四大税务风险

    近年来,灵活用工行业爆发多起因为虚开、偷逃税案件被税务稽查,部分主播、高管等高收入人群为偷逃个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转换收入性质,亦受到处罚。

    北京裕世律师事务所冯骜认为,灵活用工模式成为偷逃税重灾区的核心原因在于其流动性强、收入隐蔽、征管滞后等特征,结合当前税收制度与监管技术的局限性,形成了多重征管漏洞。

    举个例子:灵活用工平台常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承揽"等民事关系,使收入性质在"劳务报酬"(按20%-40%预扣)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可低至0.5%)之间模糊。例如,某直播平台将主播包装为"个体工商户",利用税收洼地政策将综合税负从45%降至0.5%。

    灵活用工面临的第一大税务风险点: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开展“薪酬筹划”业务被定性偷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查处了一起网络主播乐传曲偷逃税款案件。该主播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以及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款。

    税务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网络主播乐传曲凭借一定的粉丝量从事的私域咨询业务热度和售价居高不下,与其形成鲜明反差的却是其近两年仅申报个人收入60余万元。经过调查后发现乐传曲自行申报税额很少,除直播平台外还存在两家在沪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乐传曲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这两家公司收受的发票中,其中几个名字中带有“科技中心”的开票方,名字相似、注册地相近,并且同为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竟先后为两家公司开票逾1000万元。最终税务局调查后认定,这些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为降低其税负所实施的筹划,主要通过“虚构业务套取资金并回流”的方式,将乐传曲取得的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终,乐传曲被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税务部门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税务检查,累计查补税近9亿元,并曝光多起典型案件。

    冯骜表示,灵活用工行业在政策收紧与市场迭代的双重压力下进入深度调整期。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互联网灵活用工委托代征管理促进我省灵活用工平台发展的提案》明确提出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转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收入性质、违规转引异地税源、虚开发票等涉税问题”,并强调“业务属地化”及“真实交易穿透核查”。

    灵活用工面临的第二大税务风险点:平台作为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未履责遭受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信息显示,武汉某教育咨询公司,因错误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的答复,错用代扣代缴个税税率,被税务局处50%罚款。

    一份名为“武税二稽罚[2024]115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附2020年10月19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将公司兼职教师并入培训项目按 “经营所得”应税额的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兼职教师未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科目,由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按月(培训班次)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06129.40元处50%罚款计53064.70元。

    灵活用工面临的第三大税务风险点:虚构交易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4 年,福建省税务稽查到了19 家具备“委托代征” 资质的灵活用工平台,因虚构交易链条,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高达 200 至 300 亿元,波及下游 8000 余家企业,面临补税整改。

    据财新报道,这19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灵活用工平台,涉及福建省福州市的12户企业、南平市的1户企业和三明市的6户企业。经税警联合办案查明:该团伙通过以员工名义注册登记公司用于自行开票、以员工名义注册公司后给他人(主要渠道商)用于开票、接收其他公司并入产业园统一计算财政奖补并协助做账、开票等方式开展业务。

    冯骜表示,发票的开具必须以真实交易为前提。若平台本身未参与组织或管理实际劳务活动,仍以“服务外包”或“技术咨询”等名义代为自然人开具发票,即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交易、虚开发票”。一旦构成“虚开发票”,将涉及税收征管法下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虚开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平台若系统性为他人组织代开发票,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行为的共同参与人或协助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有不愿具名的税务师表示,无真实业务的灵活用工平台,实际上是背离了“委托代征”模式的初衷,平台被异化为“开发票”的犯罪工具。依据《税收征管法》,委托代征主要是为了攻克零星、分散税源的征收难题。正常的操作是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后,由平台负责代征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随后向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最后将完税凭证交付给企业。通过委托代征,企业的用工成本能够显著降低,以外卖骑手为例,劳务成本从原本的 36% 大幅降至 6%,同时税收征管效率也得到了有效提升。

    异化的方式就是平台沦为发票买卖工具。具体的做法可能是企业将资金转账至平台,平台扣除 6%~8% 开票费用后,通过各种途径把资金回流至企业主手中,以此完成非法资金流转。平台的盈利除了开票费用,还会利用招商引资税收优惠、退税等方式获得收益。

    该税务师认为,这种钻了监管和征收不严的空子虚开发票才是真正扰乱行业健康发展的罪魁祸首,灵活用工平台不过是一个犯罪工具,真实的灵活用工不该被连累,也不应成为“背锅侠”。

    冯骜也认为,2024年8月起正式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更是明确,无依据的税收优惠、差异化财政补贴被明文禁止,地方性税收洼地的护城河正加速瓦解。这不仅是监管逻辑的升级,更是全行业从粗放扩张向精细化合规的必然转向,旧模式的难以为继已非隐忧而是现实。

    灵活用工面临的第四大税务风险点:员工工资转换为劳务成本抵扣被认定为逃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查处了一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衢州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听信网络上的“节税秘笈”,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偷逃税。最终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26.35万元。

    据通报,衢州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通过控制4家个体工商户,将该企业员工工资以虚假的咨询服务等名义支付给4家个体工商户伪造成咨询收入,再由个体工商户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违规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8份,涉及金额21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473万元。

    用工企业将企业员工“外包”给灵活用工平台,将员工身份从劳动者调整为灵活用工人员,将发放的工资薪金调整成为“劳务费”,让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发放工资”,然后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名为“服务费”“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业务模式是否构成虚开,一直存在争议。

    争议的核心点在于:税务机关根据“业务真实性”的角度来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并认为灵活用工平台在实际业务中,仅提供了“代发薪”的服务,而不是发票上记载的、劳务人员提供的各类服务。劳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应当自行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因此,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无真实劳务”的虚开。不过,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就是撮合业务,扮演中介商的角色,在平台上为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服务供需信息、服务资金结算,并代劳务人员开具发票。

    如何看待灵活用工的业务模式?

    一方面是吸纳大量的就业,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另一方面是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灰黑产隐匿其中。我们该如何客观看待灵活用工这种业务模式?

    灵活就业等用工方式具有较强的人员包容性。尤其是共享平台的用工辐射行业领域多、岗位类型多、专兼职灵活。从岗位需求看,平台用工既有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劳动密集型岗位,也有在线教育、创意策划等知识密集型岗位,为不同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的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从用工方来说,灵活的用工方式,不仅降低了企业员工管理的难度,也降低了成本。

    但是新的就业形态,难免会产生新的问题。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上也明确,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经济业态迅猛发展,其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复杂多样,税收监管措施面临新挑战。文娱领域个别人员利用“阴阳合同”“股权增资”等形式,借关联企业名义取酬获利,或利用“税收洼地”转变收入性质,设立“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发票行为,逃避个税监管。

    分析人士认为,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应对于灵活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发展给予一定的包容性空间。

    冯骜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制度层面厘清灵活用工平台在开票行为中的责任边界,发布统一执法标准和合规指引。明确在何种情形下,平台具备开票主体资格,哪些情形属于未实际发生业务的“虚开”。同时,应强化征管协同机制,通过与人社、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联动,交叉核查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劳务数据、资金流信息与发票信息是否一致。对于自然人短期内集中从多个平台获得高额收入,或平台重复开具高度相似内容发票的,应及时预警并开展专项稽查。

    监管部门还应推动建立平台分类管理机制,对已建立合规审核机制的头部平台适当放宽事前限制,对风险平台重点监控,鼓励平台自查自纠、完善责任链条。虚开发票行为本质是对国家税收秩序的破坏,在灵活用工领域尤为敏感。平台企业不能为了满足客户的“合规外壳”需求,牺牲真实交易基础而协助虚开;监管部门则应在技术与制度层面加强穿透式管理和标准化执法,共同构建真实、透明、可追责的灵活用工税收环境。

    同时,他也认为,平台应承担审查交易真实性的第一责任,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避免“明知或应知”服务并未实际发生却仍协助开票。建议从三个方面建立合规防控机制:第一,核查劳务实质。平台是否实际组织了人员参与服务,是判断开票合法性的关键。如平台未提供任何组织、撮合、管理行为,单纯为服务提供者代开发票,属于高风险行为,应予以禁止。第二,核查服务与身份信息匹配。平台应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提供者三者之间的匹配性进行交叉验证,必要时留存项目现场记录、合同签收凭证、照片或视频证据等,确保服务真实发生。第三,核查资金路径。服务收入应具备完整的资金闭环,平台收款后支付给服务提供者,形成可追溯的银行流水。若出现发票开具与资金流向不一致的情形,将被视为典型的虚开发票风险信号。

    至于平台的义务,规则也在逐步明晰。2025年1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也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其中免予报送情形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有关部门也表示,坚持“三不变”原则,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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