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19:07:04
近日,社交平台上流传一张好利来禁止员工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的通知截图。
该通知显示,近日,好利来一位员工于休息期间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不幸离世,好利来因此发布该通知,并称如果有员工仍私自驾驶或搭乘摩托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9月15日,好利来官方客服向媒体表示,公司确实有发文,该通知针对内部员工,主要为了警示员工。该客服称,在近期发生的事故前,公司领导曾跟员工多次交代关于交通安全的事情,但没想到还是发生了事故,所以公司为了员工着想,才于近期发布该通知。对于具体的事故,该客服称不清楚。
针对网上有言论称该规定并不合法,客服表示,公司肯定本着为员工安全着想发布该通知,后期应该也会针对反馈进行处理,“具体以公司的安排为准”。
相关话题下,有网友评论表示,“似乎是因为上班途中用摩托车,出风险几率大,增加了赔付风险。”但也有更多网友评论表示,“好利来管得也太宽了”“如果走路出事,是不是应该禁止步行?”
对于相关事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表示,该通知不管是程序还是内容,都涉嫌违法,对员工也不产生约束力。
从程序角度来讲,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单方决定来设置解除劳动合同规则,如果想要出台有效地解除规则,得制定规章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为合法有效:一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制定过程需履行民主程序,三是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合法,以此为依据开除员工自然也就不合法。
“从内容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只能对用工管理过程中和组织生产所必要的事项进行规范。劳动者下班以后,其交通出行方式和个人生活,属于私人自主的范畴,用人单位的手不能伸得太长,超越员工管理的界限,干涉私人生活。”沈建峰说。
沈建峰表示:“员工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风险,但不能仅此就干预员工上下班的方式,这个通知也反映出当前个别企业的用工管理手段简单、思路粗暴。”
另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律师告诉媒体,虽然公司是为了员工的安全着想,但是公司对于工作之外的事情,不宜管得过宽。
员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交通工具,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有员工被劝导不骑摩托车或搭乘摩托车,公司也仅仅可以从安全的角度进行善意地提醒,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因为员工的行为与工作并无直接的关系,而且发生的相应行为也是在下班之后,公司善意管理的手不宜伸得过长。退一步讲,即使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骑乘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未必就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还需要考虑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
此外,新京报曾发表评论称,现实和企业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种忽视了个体差异和环境等因素的“一刀切”管理思维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一家企业而言,有效的现代管理必须坚持人性化的管理原则。新京报评论还提及,这其实也提醒其他企业,在制定涉及员工个人行为的政策时,需要严守工作与个人私生活的边界,审慎评估出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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